按照广州市委组织部《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〈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〉的通知》(穗组通〔2008〕15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》(穗组通〔2008〕24号)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办的有关通知要求,我校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公式为:交纳基数×交纳比例。
一、交纳基数
1.干部、职工:
[岗位工资+地区差+活工资(薪级工资)+职务岗位补贴+奖金]— [养老保险+失业保险+医疗保险+住房公积金+所得税]=交纳计算基数
2.离退休干部、职工:
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交纳计算基数
注:奖金一项,以上一年度12个月奖金总和的平均数,作为本年度每月的奖金基数
二、交纳比例
1.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:交纳比例为: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的,按0.5%交纳党费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的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的,交纳1.5%;10000元以上的,交纳2%。
2.离退休干部、职工中的党员: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,交纳比例为: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按0.5%交纳党费,5000元以上的按1%交纳党费。
3.学生党员、下岗失业的党员、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、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:每月交纳党费0.2元。
4.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:经党支部研究,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,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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